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发布者:招办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2-23浏览次数:8698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2)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284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299号 邮编:271000

第六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中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我院2021年安排单独招生计划1550人(含退役军人类计划300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100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我院官方网站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试、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

(一)已经参加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春、夏季招生报名的考生均有资格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二)单独招生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开展。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我省应届高中毕业生开展。

第十四条 体检。考生在报名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学生因体检达不到教育部要求的不得报考。

第十五条 报名方式。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133日—5日,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选报高校和专业。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于202138日—9日,登录学院网站(http://www.svict.com)缴纳考试费

第十六条 签订承诺书。考试前考生请仔细阅读《承诺书》,确认后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2021313日。

报考多个专业的考生,按所报第一个专业参加学校测试。

(二)考试科目

1.报考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每门科目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总分300分。

2.报考单独招生(除退役军人外)的应、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考试内容为:语文、数学、职业适应性测试。每门科目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总分300分。

3.报考单独招生的退役军人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总分100分。

()考试方式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如情况允许,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采用线下考试方式如情况不允许,采用线上方式考试。具体考试方式,学院官方网站提前1周公布

第十八条 命题评卷。

(一)由学院组织专门人员命题、阅卷。

(二)考试成绩确定。

1.单独招生考试以考生考试原始分数计入录取总分。

2.综合评价成绩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60%+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占10%+线下/线上测试(占30%)构成。

第十九条 免试。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学院提出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免试进入对口专业学习。

(一)报名。申请免试的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名,提交有关获奖证书及各类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证明等材料,所报专业类别应与获奖的专业相近。

(二)资格审核。学院对免试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复印件并由学院在复印件上盖章。

(三)学院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录取政策规定执行,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分类别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学院根据各专业办学实际,结合考生志愿,及时调整大类及专业计划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取消调剂录取资格。

(三)相关类别生源不足的,学院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调整专业计划,将剩余计划调至其它专业使用。

(四)按照综合评价招生、单独招生、校企合作类别招生专业等分别划定录取资格线。

1.对于资格线上的考生,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减少专业招生计划,不降低录取标准。

2.考生总成绩及志愿相同但不能全部录取时:(1)综合评价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分别按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网上测试成绩、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顺序排序,依次比对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否则,先报名者优先录取;(2)单独招生(除退役军人外)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分别按照语文、数学、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的顺序排序,依次比对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否则,先报名者优先录取;(3)退役军人考生按照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的顺序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否则,先报名者优先录取。

3.退役军人根据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及报考人数分专业单独划线录取。

(五)对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六)被单独招生、综合评价考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查询。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教学安排。实施分类教学,全面推进学分制,探索建立学分银行。对录取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的学生,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创新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模式和考核评价模式,根据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单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单独编班、教学、考核,坚持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在校学习和社区(企业)学习、“送教上门”相结合,鼓励支持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展教学,实施学徒制人才培养、订单培养等模式,考核以全日制高职相同专业实施的课程标准为依据。探索开展“1+X”证书试点,健全以证代考制度,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可记入本人的学业学分。建设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平台学习的成果可计入学分。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学生管理。实施分类管理,与通过高考入学的高中阶段学生一同管理。对录取的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学生,结合学生特点,适应不同生源、不同学习时间、不同学习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学生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分类指导,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各项工作;实行弹性学制、弹性学期、弹性学时,学生的学业年限既可以2-3年,也可放宽至3-6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由学院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与普通学生毕业证书相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证校名: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第八章  其它

二十九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 考生如对录取或其它因素提出质疑,可向学院提出申诉。电话:0538-2182777

第三十 本章程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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